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实习工作优秀人员和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作者: 时间:2021-04-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毕业实习工作,更好地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提高毕业实习质量,根据《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优范围为当年参加毕业实习的本科生、指导教师及学院(系)。

第二章  评优条件

第三条 优秀指导教师评优条件

(一)能充分做好毕业实习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制订毕业实习进度计划,周密安排学生毕业实习任务;

(二)坚守工作岗位,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处理毕业实习中的业务和生活问题,定期向学院及毕业实习单位汇报有关情况;毕业实习期间无违纪和安全事故发生;

(三)全程参与毕业实习工作,认真履行带队教师职责,圆满完成毕业实习指导任务,受到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好评;

(四)毕业实习结束,能认真做好学生的考核工作,组织全体毕业实习生总结交流,提升毕业实习效果。及时对毕业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向学生所在系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五)积极开展各专业实习基地建设工作,为建立和拓展专业实习基地做出一定的贡献。

第四条 优秀毕业实习学生评优条件

(一)毕业实习期间,虚心好学,刻苦钻研,能较好地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出色完成规定的毕业实习任务;

(二)能严格遵守毕业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重指导教师,服从毕业实习单位的安排,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受到毕业实习单位的肯定与好评;

(四)毕业实习生的毕业实习内容与所学专业相关;

(五)毕业实习结束,认真完成毕业实习报告,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第五条 毕业实习工作先进集体评优条件

(一)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毕业实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毕业实习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顺利完成全院毕业实习工作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毕业实习计划科学合理,组织措施得力。在毕业实习前进行各种形式的动员、讨论、比赛等;毕业实习期间组织教师、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组织学生进行相互交流。毕业实习后认真进行总结,召开毕业实习总结交流大会,对存在的问题有改进的措施,能为今后的毕业实习师生创造更优越的条件,如期完成毕业实习任务;

(三)毕业实习领导小组能定期召开毕业实习工作会议,具体研究和布置毕业实习工作,效果明显。学院领导能有计划地定期去各毕业实习点专程看望毕业实习师生,了解毕业实习中的各方面情况,扎扎实实地处理好毕业实习中产生的问题;

(四)各毕业实习点的学生能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努力完成毕业实习中的各项任务。严格地遵守毕业实习学校及毕业实习期间的各项规定和制度。无违反《实习生守则》等相关文件和要求的事件发生;

(五)全体毕业实习带队教师都能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坚守工作岗位,能带领毕业实习生创造性地完成毕业实习的各项任务,受到毕业实习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一致好评;

(六)毕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好,并能积极开展实习基地的拓展和建立工作。

第三章  评选程序与时间

第六条 由各毕业实习组(点)推荐,经各学院毕业实习领导小组综合评定,报学校审核。

第七条 在毕业实习结束后两周内进行优秀评选,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评选过程要求

第八条 推荐名额标准

(一)优秀毕业实习生。优秀毕业实习生推荐比例占毕业实习学生人数的5%,原则上分散毕业实习的学生不参加优秀毕业实习生的评选,也不计入毕业实习生总数(顶岗支教毕业实习除外)。

(二)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推荐不超过指导教师人数的10%。

(三)毕业实习工作先进集体。在符合标准的前提下评出若干毕业实习工作先进学院。

第九条 评优材料标准。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都应有典型事迹介绍和相关的材料,材料包括:

(一)优秀毕业实习生材料:《西安财经大学毕业实习成绩评定表》复印件、实习手册、实习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以及《西安财经大学优秀毕业实习生推荐表》等。
  (二)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材料:个人书面总结、落实毕业实习工作计划情况、提高毕业实习质量的措施以及《西安财经大学优秀实习指导教师推荐表》等。

(三)毕业实习工作先进集体:毕业实习领导小组名单、会议记录、工作计划、条例、图片材料及其它活动的书面记录、毕业实习协议复印件、本学院的毕业实习工作总结以及《西安财经大学实习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等。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条例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学院的评选和实施办法。有关评奖材料和学院书面总结,应于每期毕业实习结束后15天内交教务处。逾期不报评奖材料的,将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五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凡被评选出的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和毕业实习工作先进集体者,学校将颁发证书给予表彰并发放奖金。奖励标准:先进集体1000元/个,优秀毕业实习指导教师500元/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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