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财经大学管理学院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作者: 时间:2019-04-08 点击数: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我院《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西财院党字[2()()2])、《西安财经学院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增强党风廉政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初、慎微,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二、严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弘扬正气,在思想、政治、作风、工作等方面作好群众的表率。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下的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制,努力扩大民主参与,防止决策失误。坚持集体领导,凡本部门的重大事项要经过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凡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或普遍关注的问题都要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结果。

四、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招生、招工、毕业生分配、人事调动、职务评聘、学生学籍变动、住房、乘车、采购及出国等方面,违反规定,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五、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公道正派,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坚持原则,杜绝不正之风。

六、不行贿受贿、贪污、私分和挪用公款。在公务活动中,不索取和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及各种名义的馈赠。

七、不违反规定,私自参与或经商办公司、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院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经批准兼职的,兼职不兼薪。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参与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八、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委对各支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负责,行政领导班子对所属各行政单位的廉政状况负责。主要责任有: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分管部门和所负责的业务工作,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思路和措施,做出部署,组织实施。

(二)经常督促、检查和了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状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三)加强对责任对象的廉政教育,进行戒免谈话,发现苗头,及时提醒、敲警钟;对于要求自己不严的责任对象予以批评帮助,促其及时改正。

(四)负责纠正责任对象的违纪违规行为。在责任对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将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书面报告组织。

九、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在同国内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有损我院利益的宴请。

十、不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不准乱收费用、乱发钱物。

十一、不违反社会道德,收看、传播黄色录相、淫秽书刊或参与赌博和迷信等活动。

十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拿原则作交易。

十三、每学期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自律情况。

十四、党委每年对党风廉政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作为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表现好的,进行表扬,对表现不好的按院党委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责任范围的部门或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要视情节追究党风廉政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党风廉政工作不重视、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三)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发生了问题不认真处理的,要追究党风廉政责任人的责任。

(四)掩盖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或执纪办案,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纪违法的要依照学院有关规定上报院党委纪委。

本规定由全院各级党组织、工会组织、民主党派和广大党员、教职工监督执行。

Copyright® 西安财经大学管理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