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促进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引导大学生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社会调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深入城镇、乡村、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考察和课题研究等活动,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同时为城镇、乡村、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建言献策。
(二)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引导大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倡导大学生深入社区、乡村开展敬老助残、特殊家庭教育、社区事务、社区公益事业等服务活动。
(三)科技发明。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技术创造、公益革新、先进技术传播,为经济社会发展献技出力,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创新能力。
(四)勤工助学与红色之旅。鼓励大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组织大学生到革命纪念地、改革开放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学习参观。了解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和成就。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学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统一领导,由学院团委会同教务处等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院团委是指导和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统筹安排、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第五条 在全校学生中深入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等社会实践活动,共青团组织做好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证工作;建立激励机制,邀请各类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社会实践优秀论文(调查报告)的评比表彰和实践成果报告。
第六条 将“三下乡”等品牌活动落到实处;要继续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评比和表彰学生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和优秀基地;要构建学生社会实践网上工作平台,不断创新社会实践工作的方法。
第七条 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统一领导,学院团委会同教务办公室负责本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施。
第八条 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各级党政干部、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鼓励专业教师参与和指导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形式
第九条 集中组队。按照“按需设项,据项组团”的原则组建实践团队,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深入社会开展主题鲜明的实践活动。
第十条 分散实践。组织返乡度假的大学生本着“就地就近、灵活多样"的原则,通过为家乡中小学生举办成才报告会、调查研究、科教扫盲、科技推广等活动,向农民传播实用技术和现代文明。
第四章 考核标准和表彰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九月初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级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社会调查报告的评选,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当年评选出来的优秀社会调查报告结集出版。
第十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主要条件:
1.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2.创新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和方法;
3.表现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好评;
4.社会调查报告成绩优秀。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主要标准:
1.活动主题突出,思想性好;
2.组织有序,活动方案详实;
3.成员团结协作,纪律性强;
4.宣传工作及时主动,富有特色;
5. 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十四条 优秀社会调查报告评比主要标准:
1.主题突出,科学性和思想性强;
2.观点明确,条理清晰;
3. 严格遵循调查基本原则,内容实事求是;
4.格式规范,字数在3000字以上;
5. 有实际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合格,取得其年度奖学金和先进的评选资格(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优秀毕业生)。
第十六条 对于社会实践活动参加人数高于80%的班集体,参加院级“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可优先考虑。
第五章 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学校和学院对于实践地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要做好应急预案,以保证实践活动的安全开展。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经费由学校、学院和学生共同承担。
(二)学校、学院均设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集中组队的带队教师和参加学生的生活补助、社会实践活动日常开支、总结、表彰等工作。
(三)社会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管理学院在校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财经大学管理学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