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人才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入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申请理由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申请书必须有学生家长签名;
(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三)参军入伍的新生,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编班后,由所在学院负责为学生做好教学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报到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开学一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直至退学处理;
(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最短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含非创业的休学和保留学籍)。对申请创业的学生,最多可延长学习年限四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必修与选修
(一)课程按选课要求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包括通识类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选修课程是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模块或学科领域中选择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类平台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跨学科选修课。
(二)学生应在班级导师指导下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个人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制定学业规划、选择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三)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或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四)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经历或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
(一)在校期间某门课程取得由国家或国际权威机构考试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提交免修申请和有关证书原件,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审核合格后可以免修,成绩记为良好(85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与实训课、体育课、实验或技能操作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可申请参加体育保健课。学生申请参加体育保健课,应填写《体育保健课申请单》一式两份(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后执行。《体育保健课申请单》一份交体育教学部,一份交学生所属学院。
(三)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申请免修某些课程。申请须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学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交与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课程所属学院指定课程教师审查合格,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参加免修考试。
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在80分(良好)及以上者,可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的学分,并予以注册(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重修
(一)凡课程补考不合格者可申请该门课程重修。
(二)参加重修的学生原则上不单独编班,由学生个人自行查阅本专业开课年级的上课时间、地点、教室容量等课程安排并选择重修班级。重修人数过多无法插班学习时,由课程所在学院向教务处单独编班书面申请,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执行。
(三)课程因培养方案调整或选修课程因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造成选修课程取消的,学生可申请另选相同学分的其他课程。
(四)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于课程开设的对应学期第三周前到自己所在学院办理重修审批手续,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选课手续后,方可进入有关教学班学习。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完成课程修读所取得的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应真实、完整地记入成绩档案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一门课程分几学期开设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考核成绩和学分每学期独立计算。
(三)课程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大作业、课程论文(设计)等形式。除闭卷笔试外的其它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教师所在系审核同意,学院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补考与缓考
(一)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次学期期初的补考。
(二)学生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可参加次学期期初的缓考考试(一般与补考时间相同)。缓考手续应在该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三)学生期末考试中某课程缺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并备注“缺考”字样,不得参加次学期期初的补考。
(四)应参加补考、缓考的学生必须在指定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否则视为缺考,其该课程补考、缓考成绩记为零分。
(五)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一)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按照《西安财经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执行,其行政处分根据《西安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校期间考试累计出现两次作弊者,取消其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成绩的评定
(一)考核成绩的评定
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合格;实践类教学课程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分。两者换算方法如表1所示。
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最多占课程考核总成绩的30%。如果需要调整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师所在系审核同意,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平时成绩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表1: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表:
百分制换算 五级制 |
百分制 |
≥90 |
≥80至<90 |
≥70至<80 |
≥60至<70 |
<6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五级制换算 百分制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50 |
注:表中的“五级制换算百分制”仅用于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定中综合成绩的计算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考核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二)平时成绩考核
1.课程的平时成绩内容一般由考勤、作业、课堂讨论、实践环节、阶段测验等内容构成。每项的权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经课程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执行。
2.课程平时成绩构成内容、各部分权重及课程具体要求,由任课教师在第一节课时向学生宣布。
3.学生的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该门课程的最后一节课向学生公布,并于课程考核结束后交学生所在学院。
4.学生缺课或缺交作业达到全学期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任课教师应提出取消该学生参加本课程考核的资格,报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三)补考、缓考成绩以考核的卷面成绩计,不计平时成绩;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在重修课程学习结束后随同教学班一起考试,其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重修课程考试与其他课程考试时间冲突的,学生可依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缓考。补考、重修考试取得的成绩需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四)准予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免修考核成绩或已有考核成绩计。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管理
(一)授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学院审核后,将成绩单一式两份报送学生所在学院,一份由学院保存归档,另一份随试卷存放。
(三)学生毕业成绩总表一式两份由各学院打印,教务处负责审查。一份存入毕业生档案,一份由学院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四)学生对其成绩有疑(异)议的,可于成绩公布后一周内(遇假期顺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复查,复查人员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课程所在学院(部)教学秘书和指定的专业背景相似的非任课教师共三人组成。若复查成绩有变动,须将复查结果报教务处审查备案后方可更改。复查成绩必须在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课程考核成绩(百分制、五级制)与学分绩点的关系如表2、表3所示。
表2:百分制成绩与学分绩点关系表
考核成绩 |
学分绩点 |
90-100 |
5 |
80-89 |
4 |
70-79 |
3 |
65-69 |
2 |
60-64 |
1 |
59及以下 |
0 |
表3: 五级制成绩与学分绩点关系表
考查成绩 |
学分绩点 |
优 |
5 |
良 |
4 |
中 |
3 |
及格 |
2 |
不及格 |
0 |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补考与重修后取得的成绩不计绩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招生部门和教务处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相应约束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和违背学术诚信的,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对外交流计划生、体育特长生、民族生的成绩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校内转专业按照《西安财经大学普通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的学校、学院两级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生转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学校签署意见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分别提供);
(三)转入学校校长签发的接收函;接收函应有拟转学学生的基本信息、在校学习情况、转学原因说明、拟转入学校的学校、学院两级会议研究情况、公示情况说明等内容;
(四)学生转学申请;
(五)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商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医院检查结论等医学证明材料(提供一份原始材料,其余可复印);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交由转出学校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拟转入学校提供的调查结果说明;
(六)课程成绩单,有学籍变动情况的应提交学籍变动证明;
(七)在校表现鉴定书;
(八)转入学校招生部门提供的拟转入专业成绩证明;
(九)转入、转出学校的学校、学院两级网上公示截图,公示无异议证明;
(十)转入、转出学校的学校、学院两级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转学者,已学过的原专业课程可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同时应按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八章 休学、复学、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休养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中请病假缺课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出国留学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四)学生休学创业;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可休学二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休学年限为四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由学校医院出具病休证明,学生本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文件。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文件;对于休学创业学生简化审批手续。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产生责任行为,由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学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生复学申请表》,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核。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留级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级处理。
1.学生每学年补考和重修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18学分及以上;
2.学生在校期间补考和重修后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24学分及以上;
3.本人申请留级者。
(二)留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下一年级同专业标准收取。
(三)留级学生学籍变动按学年执行。
留级学生随相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留级学生从留级学期起执行相应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留级前考核及格的课程成绩继续有效,留级后重修课程按照新开课程对待。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作退学处理:
(一)按培养方案要求一学期所获得学分少于12学分者(对于所选课程不足12学分必须全部通过,否则给予学业警告),或一学期未通过课程学分超过15个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在校期间累计二次被学业警告,给予退学警告;累计3次被学业警告者,给予退学处理。每学期获得的学分按课程正常考试或补考成绩合格后核定计算,如因缺考、违纪或作弊等原因而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该门课程学分以未通过课程学分计入。
(二)三年累计未通过课程学分超过45学分者,获得的学分按课程正常考试或补考成绩合格后核定计算,如因缺考、违纪或作弊等原因而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该门课程学分以未通过课程学分计入。
(四)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批准再休学一年者除外)。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七)未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由学生填写《西安财经大学学生退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的学生,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向教务处提交退学学生名单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同意,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退学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四)退学学生离校前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者,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办理肄业证书者,离校后不再补发。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录取生源地。
(五)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西安财经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辅修专业
第三十八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使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就业需要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一)凡主修专业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在良好及以上者,从入学后第二年起,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二)具备申请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须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该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修读。
(三)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全部学分,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同时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只发给单科成绩单。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全面鉴定其德、智、体、美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取得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获得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提前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十二条 凡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规定缴纳学杂费,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课程修读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所获学分超过总学分90%及以上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所获学分未达到总学分90%的或作退学处理者,作肄业处理。结业后半年至一年时间内可申请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有课程不合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因考核违纪或作弊受纪律处分的,相关课程经过重修后考核合格的,可正常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按照《西安财经大学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要求。未达到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学生本人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生辅导员、学院、学校招生部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学生入学资格和个人档案,认定变更理由合理充分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省教育厅申请变更。入学新生和毕业年级学生不受理学籍信息变更。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依据学籍学历信息电子注册管理办法,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依法取消其学籍,依法撤销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对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学籍管理办法》(西财教发[2017]33号)同时废止。